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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连锁经营商会章程
  

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Chain Store & Franchise Association(缩写为:CQC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重庆市内连锁经营的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代表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服务宗旨概括为四句话:“服务兴会,沟通政企,引导行业,促进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以下统称为“协会”),会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83号附2号六楼6-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指导和监督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研究连锁经营管理理论和方法,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行业规范和会员行为的机制,为连锁企业实际运作提供指导;
(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四)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参与有关企业的专业资格论证;
(五)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七)加强内外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开展国内及国际间的连锁经营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八)组织编写、翻译有关连锁经营方面的资料、书籍,并办好会刊;
(九)举办与连锁有关的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等;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主要是单位会员,可吸收少量优秀人才为协会个人会员或特邀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单位会员: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良好的经营业绩、愿意发展连锁事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个人会员:从事连锁经营理论研究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和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协会邀请,自愿申请,由会员单位推荐或个人会员介绍者;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协会内职务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获得协会各项服务和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年内三次不参加协会会议或活动的给予警告;
(二)拒不执行协会决议或做出有损协会形象,情节较轻微,给予通报批评;
(三)超出三个月以上未缴纳会费,且不履行会员义务,情节较严重者,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超出应缴会费时间半年以上或严重损害协会利益或名誉者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个人会员丧失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理事若干、秘书长一名。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负责人和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八)决定协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应当由到会过半数会员同意通过;
(三)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3;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五)以上表决须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协会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实行聘任制。聘任和解聘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议提出,报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70周岁以内;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会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若会长轮值,协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完成理事会下达的各项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增设或取消协会各下属专业委员会,决定主任或副主任的任免,并向理事会报备。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一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四十二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理事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十三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重庆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由会长办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五十  未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五十一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章  党建工作

五十二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五十三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上报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并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协会章程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协会并报重庆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六十  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一  协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协会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六十二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协会在主管部门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协会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本会全体会员所有。

第九章  附则
六十三  本章程经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二O一六年八月按登记机关和政府指导和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并拟提交理事会和会员大会通过后再向民政局备案。  
第六十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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