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品油经营资质办事指南
(一)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第23号令);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7号令);
4.《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渝商委发〔2005〕129号,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为渝规审发〔2005〕15号);
5.《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暂行办法》(渝商委发〔2005〕103号,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为渝规审发〔2005〕14号);
行政许可收费: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程序:
(二)申请
1、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
(1)在主城行政区域内(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和高新区、经开区,下同)和高速公路重庆段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直接向市商委提出申请;申请在主城行政区域和高速公路以外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向当地县级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市商委。
(2)申请新建或异地迁建陆地加油站提交的申请资料
①申请人提交新建加油站的意向请示(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②新建加油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③新建加油站拟建地段加油站现状图(须符合《成品油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关于加油站设置的有关规定)。
经市商委审查符合条件的,下达加油站建设意向通知书,申请人持意向通知书到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国土手续。申请人在意向性通知书的有效期内办妥规划、国土手续的,按规定向市商委或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①市商委下达的加油站建设意向通知书。
②土地使用权证明。
③新建加油站1:500现状地块地形图和现场彩照1张。
④进行初步设计前的安全评价报告。
经市商委审查符合条件的,下达同意新建加油站的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加油站的相关手续。
加油站异地迁建原则上视同新建处理,但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被迁建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加油站现状照片。
(3)申请改建或扩建陆地加油站须提交的申请资料
①申请改建和扩建加油站的请示(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②拟改建或扩建加油站所处地段加油站现状图(须符合《成品油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关于加油站设置的有关规定)。
③拟改建或扩建加油站原貌彩照。
④项目可行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⑤进行初步设计前的安全评价报告。
⑥拟改建或扩建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须提交的申请资料
①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的请示(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②新建、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③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原貌彩照。
④交通或海事、港监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港口、码头或水域岸线的批准文件。
⑤进行初步设计前的安全评价报告。
⑥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经市商委审查符合条件的,下达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或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的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水上加油站的相关手续。
2、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
(1)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的,直接向市商委提出申请。经市商委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的,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建设的,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须提交申请资料
①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的请示(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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